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兴汽车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超大东兴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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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东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兴汽车客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鹏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上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
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兴汽车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超大东兴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祖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6日,陈斌驾驶原告所有的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由广西往湛江方向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湛江段)2251KM处时,与由王赵驾驶的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王赵受伤、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斌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王赵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所有的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湛江市合和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损失总价为117 800元。在取得被告同意及交警部门协调的情况下,原告与受害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原告赔偿受害方货物损失
117 800元。经追索,被告只赔偿原告79 800元,余款38 600元被告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38 6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超大东兴分公司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车辆行驶证,证明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属于原告所有;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陈斌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格;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陈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王赵无责任;
5、证明,证明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损坏情况;
6、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证明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损失共117 800元;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证明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陈斌赔偿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损失117 800元;
8、机动车保险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为桂P20993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告答辩称,粤G998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货物损失117 800元,被告已支付了79 800元,原告诉请的货物损失38 600元是走失的两头母种牛(大)的价值,走失所造成的损失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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