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援疆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援疆干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援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6]44 号,新党组通字[1997]6 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第一条援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以地委管理为主。第二条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援疆办) 负责援疆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援疆办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对援疆干部和援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第三条援疆干部联络组为援疆干部内部管理机构,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联系、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援疆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除成立联络组外,地直单位和各县(市)均应成立联络小组。第四条各县(市)援疆干部由县(市)委协助管理,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援疆干部工作职责第五条认真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搞好民族团结,增强做好援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第六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成地区与所在单位、部门及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往来、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第七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利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灵通、交往广泛、专业技术水平高等优势,积极开展项目编制、项目引进、项目管理、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医疗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第八条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制定援疆工作三年规划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每年度工作认真总结, 积累经验,并及时将计划、总结、汇报、个人资料上报受援单位和地区援疆办备存。第九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区情和受援单位、部门情况,围绕地区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第十条积极参加受援单位开展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和援疆干部联络组汇报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学习、廉政建设的情况。第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 重要成果,职称评定,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等; (二)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处理, 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探亲等; (三)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援疆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联络组长和地区援疆办。第三章受援单位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制定并落实主管领导亲自抓援疆干部工作责任制,负责援疆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及重大事项的报告。根据援疆干部的专业特长,科学分工,明确职责,高度信任,保证有职有权,能有效地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健全完善援疆干部工作、学习、生活、党廉等各项制度,组织理论学习,抓好业务培训,严格管理,确保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不出问题。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生活,及时解决援疆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第十四条建立援疆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要及时收集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评比、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材料报地区援疆办。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第十五条建立援疆干部谈话谈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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