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4号令)的规定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其余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6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中班、夜班。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 30 日前由办公室制定下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 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 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 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 100 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 200 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内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 50 元/次。 5、职工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职工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6 、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本制度报富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本制度从二 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XX 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 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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