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Teaching Materials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学教案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教研室
编写说明
《经济法学》是属于教育部审定的法学专业课程目录中的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本经济法学教案,立足于全面,紧密配合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结合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来编写。本教案的内容共有六部分: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教学内容、复习思考题、参考书目、课时分配等。《经济法学》中的有些组成部分还属于我校全日制法学专业单开的选修课程,如《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保险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其相关内容不包括在本教案中,而由各个选修课的教案来反映。
本教案具有的特点是,第一,注重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完整性,突出内容的实用性;第二,注意内容安排合理,详略得当,使学生有重点的掌握该课程的内容,并能具体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既突出了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又做到了使经济法与相关经济学、管理学更好的衔接。本教案是为法学专业68课时教学计划编写的,主讲教师为郭广辉,郭凯峰,王利军。
按照新的形势要求和我校课程改革的设想,以及为了与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第五次修订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本课程的全体任课教师遵循同头课集体备课制度与原则,在集体研究、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又对《经济法学教案》进行了第五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根据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关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研究进展以及我们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扩充、丰富了经济法总论的有关教学内容,例如增加了关于经济法的本位属性、价值、理念等。
第二,适应2008年《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出台,我们依循《反垄断法》修订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这一章的一些内容。
第三,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我国推行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实施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为了让《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能够与时俱进,本次修订增加了上述经济法律制度的内容。
修订后,由郭广辉教授、郭凯峰教授、王利军教授审核、定稿。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2009年3月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产生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与实现等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是经济法,同时,由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因此经济法学除了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之外,还研究经济法同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同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施效果。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1998年国家教育部将其确定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学也被列入法律专业十四门必修的核心课之内。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有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保险法、经济竞争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形成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相伴而生。早在19世纪中叶的西欧,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私法和整个私有制,的法律体系陷于空前的困惑和混乱之中。正如马克思当时所感受到的,作为18至19世纪自由6>资本主义社会经典法律表现形式的拿破仑法典,一旦不再适应其社会基础,“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为此,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1809-1865)更直截了当地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他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指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就需要改组社会,由
“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这是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于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尚不能说经济法学在这时就已形成。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得以建立的一个基础条件,或者说法律背景是,二十世纪之处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和现象。这是因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运动的结果是,纯粹属于私(经济)或公(政治)的领域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从而打乱了旧有的法部门概念及其分类学说和体系,使得法律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呈现出空前错综复杂的局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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