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1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单独投资并经营, 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 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以示区别。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亦称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东印度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亦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 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 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 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7、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 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 公司才可以成立。也称为资本法定原则, 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相反,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8、退伙:是指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2 9、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合伙法一般均规定, 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但英美法系国家的合伙立法规定对合伙人加入的程度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契约中约定。 10、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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