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我应该得到多少?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劳动法研究民间机构。其每月定期召开“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每每有智慧火花迸发。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成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案情回放】 2008年7月,刘某受聘进入一家杂志社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刘某与杂志社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工作是为杂志社旗下某本杂志广告版面拉客户,工资发放形式为基本工资再加上广告业务收益提成。刘某起初通过努力及亲戚朋友帮助,拉来了几单广告,也拿到了较高劳动报酬。但由于刘某负责这本杂志专业性比较强,再加上经济形势不景气,因此刘某工作越来越难以开展。进入2009年年初,刘某已经很难拉来客户了,他工资也自然调整到了基本工资标准。2009年3月,杂志社效益进一步下滑,虽没有裁减人员,但按时发放工资成为了单位最大问题。杂志社领导找刘某谈话,要求刘某与单位一起共渡难关,提出将刘某岗位临时调整为编辑助理,暂时停发刘某3个月工资。刘某虽然有些想法,但最终还是接受了单位提出来方案。两个月过去之后,刘某非但没有得到他之前应得劳动报酬,还被杂志社通知进入了停薪留职人员名单。刘某无法接受单位这样安排,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了杂志社,并要求杂志社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杂志社过了一个多月也没有理会。于是刘某来到了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部分25%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在仲裁答辩书中提出答辩意见,拒绝支付刘某拖欠工资部分25%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正方反方】刘某能否就拖欠工资同时主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 正方:可以同时主张 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切身利益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法律责任,其中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对劳动者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如果经核实用人单位确有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首先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这一部分工资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如果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应付工资基础50%到100%之间,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原劳动部为贯彻适用《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规定便于操作而出台一部配套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该条文中并没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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