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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春荷诉朱嘉良,诸慧娟财产权属纠纷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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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春荷诉朱嘉良,诸慧娟财产权属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颜春荷被上诉人朱嘉良被上诉人诸慧娟上诉人颜春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普民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1日,朱嘉良与诸慧娟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诸慧娟将其位于上海市双山路101弄14号203室产权房转让给朱嘉良,转让价为人民币1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朱嘉良缴清房款后诸慧娟即将该房屋钥匙、产权证等有关手续交付朱嘉良,以后办理过户时诸慧娟须积极配合如有反悔,反悔者承担全部房款金额罚款即14万元。嗣后,朱嘉良即入住系争房屋。20XX年7月5日,双方又签订《协定书》一份,约定:上述房屋诸慧娟已于20XX年6月完成产权接轨,该房产权属朱嘉良所有,房产证上所具诸慧娟姓名乃是未过户所至,因朱嘉良有待后出售该房产权之打算,为节省过户费用,双方协定暂不过户,何时过户由朱嘉良根据需要而定,该房产证自本协定日起由朱嘉良保管。20XX年2月2日,诸慧娟与颜春荷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诸慧娟将上述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颜春荷,诸慧娟于20XX年2月27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颜春荷进行验收交接。嗣后,颜春荷办理了系争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并将所贷款项23万元直接划入诸慧娟帐户。同年2月8日,颜春荷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20XX年3月,朱嘉良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诸慧娟、颜春荷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另查,20XX年2月,颜春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嘉良迁出系争房屋,现该案中止审理。再查,20XX年9月27日,颜春荷在公安局接受询问的笔录中称:20XX年2月,诸慧娟到己处办理系争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由于该手续未能办出,诸提出将该房出卖给自己,然后到银行贷款,自己当时考虑到帮她一个忙,自己并不损失,贷款交给诸慧娟后,由诸慧娟还款,如果诸不还贷,自己去还,反正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做在自己名下,自己可将房屋收回。至于诸慧娟是否在十年前将房屋出卖给朱龙标,自己并不知道,当时自己曾到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过,得知产权是在诸慧娟名下,故之后自己将材料送至银行,银行亦通过审核将贷款23万元批放下来。自己当时未去实地看房,因为房子自己又不要,只不过是替诸慧娟帮忙,且诸说房屋现借给别人居住,所以自己从来没有去看过。又查,20XX年2月,颜春荷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就系争房屋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后,颜春荷并未及时还款,嗣后,在银行的催讨下,颜春荷于20XX年1月才将之前所欠贷款予以偿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颜春荷陈述:其与诸慧娟实际约定的房价款为33万元,但为贷款能够贷到23万元,故在买卖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了35万元的房价款。关于房价款33万元,其中23万元已通过银行交给诸慧娟,另外10万元房款以诸慧娟原来欠本人的10万元借款相抵。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当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是善意的。分析本案中颜春荷、诸慧娟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颜春荷作为从事房屋抵押贷款行业人员,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了解系争房屋买卖时的基本情况及现状,其陈述听信诸慧娟介绍系争房屋出租而从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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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