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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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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亲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及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及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七条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评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包括车站、港口、居住区、综合开发区、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区、停车场、大型园林绿地等。第九条及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必须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术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建筑物后退红线的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管线的走向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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