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武县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武县志愿者联合会是本县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全县性社会团体。第二条本联合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县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 奉献社会, 传播文明, 提高长武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推进长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三条本联合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第四条本联合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五条本联合会接受长武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第二章任务第六条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推动长武县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集中各行各业志愿者的力量, 发挥整体优势, 更广泛地组织动员市民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第七条宣传志愿精神, 推广志愿服务, 弘扬社会新风, 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 第八条规划、组织全区性的志愿者活动,为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开展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各类志愿服务。第九条规范全区志愿者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区各类志愿者组织, 以社区志愿服务为重点, 以提供智力、体力劳动和各类生产、生活技能为主要方式, 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助残帮困、邻里互助、敬老爱幼、护绿保洁、治安防范、就业指导、科技传播、医疗保健等活动, 促进文明城区、文明村镇和文明行业的创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第十条开展评比表彰,大力弘扬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志愿者,推进志愿者活动的广泛开展。第十一条开展培训和研讨,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第十二条开展与省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第十四条凡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 社会爱心人士成立的志愿者组织, 承认本联合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 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均可成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 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 根据本联合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 依法开展本团体会务;(三) 对本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四) 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本联合会章程, 执行本联合会委托的任务; (二)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完成本联-3- 合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联合会报告团体会务。第十七条本联合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第十八条会员用本联合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联合会批准。第十九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联合会章程的行为,本联合会有权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第二十条本联合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四) 选举产生联合会领导成员;(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为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会期由会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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