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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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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关键词:有限责任/法人人格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内容提要: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制度价值所在,然而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吸收股东投资同时也不可回避其致命弱点。文中从有限责任固有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滥用之现实与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理剖析,提出构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议有限责任[①]是公司长盛不衰奥秘所在。这种有限责任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分离,减少投资风险,激励出资者投资、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②]正如美国学者巴特尔()所言,“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发明,其产生意义甚至超过蒸汽与电发明。”[③][1]然而任何事物产生与发展都如同一把双刃剑,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假借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刺穿公司面纱,追究股东无限责任成为一种必要。然而我国公司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人格独立障碍[④]与滥用人格相伴而生。本文试图从有限责任固有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滥用之现实与国外人格否认制度产生与运用,构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有限责任产生与利弊剖析纵观国外有限责任制度发展史可以看出,股东有限责任在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很漫长时期。[⑤]在该制度产生以前,合股公司成员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起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使股东对公司责任深重,一旦投资失误,不仅影响其投进公司财产,而且也可能波及到投资者所有其他财产。这种担心与忧虑影响了人们将闲散资金投于经营积极性,迫切需要一种新企业组织出现。有限责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甚至在法律中就有关于有限责任清晰概念[⑥]。但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一般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⑦]早在15世纪非贸易性公司中,就存在公司成员不对公司债务负责组织形式。[2]然而这种组织形式没有能够迅速发展与繁荣,随着股份有限公司[⑧]与有限责任公司[⑨]出现,直到18世纪才逐渐繁荣,并占有主流地位。有限责任产生,弥补了无限责任对投资者责任过重缺陷,使公司人格与出资者人格进行了分离,最终确立了独立法人人格。从一定意义上讲,有限责任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基石。[⑩][3]从经济学角度,有限责任具有极大优势。首先,有限责任作为一种新型责任制度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无论是从企业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11][4]还是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点”来看[5],企业产生无疑节约了交易成本。但在不同责任机制下对交易成本节约是有差异。在无限责任形式企业中,交易相对人为确保交易安全需要投入许多时间与精力去调查无限公司股东资金状况,以此防止交易风险。有限责任产生,企业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使公司具有法定人格。这种人格与自然人人格不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诸如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才能够产生。而这种登记公示效力使债权人信息大致对称,从而减少大量交易成本。其次,有限责任降低或减少投资者风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益被分散在价值相对小股票[12],使它能在公司较大情况下有组织市场上进行交易。公司组织形式使投资者能进行小股本投资,通过投资多样化而减少风险与迅速廉价地转移其投资。”[6]因此,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自己出资对公司或者企业承担风险。风险较小与股份或出资可转让性,又将风险降低到更小。最后,有限责任激励投资。基于交易成本节约与降低投资者风险优势,许多人乐于将闲置资金投入到企业中来,这样促进企业规模扩大与融资渠道畅通,使资本运用更加有效。对公司发展、甚至是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限责任发展并不是尽善尽美,它也有自己缺陷。这种缺陷也就是股东对公司或者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减少股东风险同时加重了债权人风险,从而导致一些人对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致使公司债权人遭受很大损失。二、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发展及弊端显露有限责任制度在中国始于清朝末年,在民国时期与国民党统治时期有所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止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包括公司法,但为了维护包含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企业合法利益、鼓励私人投资,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务院先后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4]、《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5]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特别是在1956年到1979年传统公司制企业基本不复存在。[7]有限责任制度也在这一时期消失了。改革开放后有限责任制度最早体现在七十年代末期颁布《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这部法律确定了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此后,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6]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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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