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拆迁及安置规定为加快市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大道工程建设的通告》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房屋拆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大道A段道路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以及涉及该地段被拆迁房屋安置地的拆迁补偿安置。第二条 拆迁范围大道A段因道路建设需要和旧城改造的集体土地及涉及该地段被拆迁房屋安置地的区域[详见市大道规划拆迁红线图及安置地规划拆迁红线图]。第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期限拆迁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拆迁实施单位: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和周转房; 拆迁期限:见拆迁通告; 搬迁期限:见拆迁通告; 拆除实施单位: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拆除机构进行拆除。第四条 安置地点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拆迁镇豆巷村区域的安置在: 、埭内自然村东侧; 。拆迁镇内楼村区域的安置在: ;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设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细则补偿安置。 ,均为合法权属,依照本细则补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被拆迁人能提供直接原始建造时间的有效证明。土地、房屋面积的计算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有效的产权登记、批准文书面积为准。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对本细则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所有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营业性用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拆迁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章建筑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房屋建筑占地之外的空地、天井等土地按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集体土地征用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农用地:不分土地的原具体地类,土地补偿统一按集体土地征用标准进行补偿。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附表一结合附表二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被拆迁人的房屋已设定为抵押物、典权的。 、产权清楚的,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确认书”,被拆迁人凭“搬迁腾房确认书并签订协议书”后领取《选房证》。若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选房证》顺序号在拆迁实施单位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选房的面积向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应计算支付补差价。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指以被拆迁房为基准与安置房的对等面积;若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面积的,则按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差价。新建安置房安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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