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徐州XXXXXXXXXX文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个人社保代码)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于年月日解除。(如选择第三十六条,须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单位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个人社保代码)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于年月日解除。(如选择第三十六条,须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签字:单位经办人用人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本证明书由用人单位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此证明书作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失业保险备案等业务时规范性文书,由经办机构留存,用人单位同时留存。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选择条款,必须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否则此证明书无效。5、此证明书可以同时为多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出具。6、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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