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 胡子正,男, 26岁, 汉族, 住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 172 号,电话: ********** 再审被申请人: 徐雪梅,女, 59岁, 汉族, 已退休, 住永康市古丽镇江滨南路 8号 505 室,电话: 0579 — 87122819 再审申请人因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008 )武民初字第 809 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浙金民终字第 444 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 1.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以致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再审请求事项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008 ) 武民初字第 809 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 浙金民终字第 444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令: 1. 徐雪维对诉争房产无所有权; 2. 胡子正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3. 徐雪维于 2007 年 3月 24 日与再审被申请人徐雪梅签订的无权处分协议为无效协议。.页眉. .页脚.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认定是错误的, 徐雪维对诉争房屋根本就没有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胡子正( 以下简称胡子正) 与被再审申请人徐雪梅(以下简称徐雪梅) 的房屋确权纠纷在一审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胡子正与徐雪梅是房屋合建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亦即徐雪梅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份额;(二) 2007 年 3月 24 日徐雪梅与胡子正的母亲徐雪维(以下简称徐雪维)达成的房屋分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胡子正提出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胡子正为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 其与徐雪梅是借贷合同关系, 而非房屋合建关系: (一)胡子正作为出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发票(见附件 1); (二) 胡子正作为乙方唯一盖章人的订购商业用地使用权意向书(见附件 2);(三) 胡子正作为乙方唯一签字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见附件 3);(四) 胡子正作为唯一申请人的金华市( 地区) 建设用地呈报表( 见附件 4);(五) 胡子正作为唯一被批准人的规划验收合格单( 见附件 5);(六) 胡子正作为唯一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见附件 6);(七) 胡子正作为唯一申请人的武义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 7);(八) 胡子正作为唯一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见附件 8); (九)证人李桂香、金夏成、胡赞如的证言, 证明徐雪梅与胡子正为借贷合同关系, 而非房屋合建关系( 见附件 9 .页眉. .页脚. 即一审判决书第 7页)。徐雪梅提出了以下间接证据用以证明其与胡子正是房屋合建关系,对诉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 (一)合伙建房投资款收条; (二) 胡子正和章立( 即徐雪梅的儿子的名字) 作为付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发票;(三) 徐雪梅作为出租方之一的房屋出租协议;(四) 胡子正的母亲徐雪维所写的租金分配方案。一审法院认为,胡子正本人确实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同时, 徐雪梅提供的以上四项间接证据比胡子正提供的李桂香、金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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