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合同解释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是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依法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1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根据前面定义和规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合同解释的概念::受理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广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者、当事人等。,而应当是包括整个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在内的整体。:有权解释、无权解释;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也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4二、合同解释的原则(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二)体系解释的原则(三)历史解释的原则(四)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五)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5案例1案情简介:2001年2月24日,张某作为甲方分别与作为乙方的汤某、林某、王某及莫某签订四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租给莫某、汤某、林某、王某。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2002年农历12月30日为止。”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于店面开业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各乙方依约各自交付了3000元给甲方。2001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某等三人承租的店面开始营业,后因市场萧条很快就停止营业,但莫某承租的店面始终没有营业过,为此,至2003年3月,莫某要求张某归还预付的预付款3000元,张某不许,双方发生纠纷。请问:莫某的合同生效了吗?,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6在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店面,双方在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所租用店面的用途,但从承租合同中所包含的“营业”二字可以推断出莫某租用该店的目的是以该店作为对外商业经营的场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店面开业”合同生效与第三条中“店面开始营业后”一致,可以推定出店面开业时合同生效应是指莫某租用的店面开业时合同生效,而不是整个市场开业。因此,莫某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7三、合同解释的规则(1)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2)手写术语优先于印刷或打印术语;(3)公共利益优先规则。8四、合同漏洞及其补充(一)定义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项事项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二)发生漏洞的原因(1)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未经表示;(2)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虽有表示,但同意保留到合同成立以后再加协商;(3)某条款被认定无效。9(三)合同漏洞补救方法任意性规范、补充的合同解释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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