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以及相关规定解读
目录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
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二、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解读
三、
企业经办要点
四、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政府第188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
五项社会保险中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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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三)主要內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征缴和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
确定
其它单位:
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单位:
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个人:
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
申报
:
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计算确定。
:
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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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人员按社保年度,一年一次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新增、续保、变更参保或在职转退休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按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缴费单位及对应人员的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其征收费款凭证所属期统一记载为应征收期上月。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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