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建设厅 2006 年7月第一章总则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 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 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 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 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 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 的数量、职能和规模, 界定村庄建设范围, 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 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 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规划依据 (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规划原则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分类指导, 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 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村庄规则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 用地布局合理. 功能分区明确. 设施配套完善, 环境清新优美. 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 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 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 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 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 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保护型村庄: 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 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 划定保护范围, 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 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 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 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 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文化。 规划期限及审批 权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 5至 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第二章村庄布局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 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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