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依法经营,搭建融资平台, 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 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 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第四条公司经政府批准设立,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市、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西安市担保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一)贷款担保。-2- (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 万元。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 其中: ** 出资万元, 占%; ** 出资万元,占%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第十条公司资本金补充来源: 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扩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 (一) 股东追加资本;(二) 公司货币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 50% ;(三) 其他来源。第五章公司股东姓名第十一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表决。(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 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六) 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八) 经审查合格, 优先获得公司担保, 并享受最低费率优惠。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决议。(二)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三) 公司注册登记后,在经营期内不得抽回入股资金。(四) 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五)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六) 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 (一)股东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2014 年8月8 日。-4- 第十六条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清出资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 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七条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经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 征得合作金融机构的同意,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条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5-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重新向新的股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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