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降本增效(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钡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按照国务院正式批复省方案和省分配额度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三)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O%、80%、80%。(市税务局负责实施)(四)降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018年10月1日至2020牛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对2018年10月1日起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新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具体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负责实施)(五)实行工会经费缴纳优惠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市总工会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六)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全面推进货物监管“查检合一”,推行进口矿产品、进出口食品等特殊货种快速检验放行模式,推广进出口集装箱“411”。查验模式,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口岸涉企收费,动态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加强目录清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口岸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青岛海关、青岛海事局,青岛港集团、青岛机场集团等负贵实施)(七)落实货运车辆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贵实施)(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开展报装接电专项治理行动,将高、低压客户业扩报装环节分别压减为4个、3个,具备条件的现场直接装表接电。优化投资界面和接入标准,对省级及以上园区客户、市级园区优质客户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替代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至客户红线,降低客户上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实施)(九)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实施)(十)降低企业用工成太。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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