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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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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九月五日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二OO八年九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 提升人气, 富集要素, 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第三条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固定住所: 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有稳定职业( 生活来源): 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 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 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 生活来源), 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 10 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 10 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 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第四条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 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 经产权人同意, 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 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 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 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第五条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 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 凭个人申请、暂住证( 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第六条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 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 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可登记常住户口。第七条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二) 外商( 含港、澳、台商) 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 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三) 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 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四) 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 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五)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 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凭房屋所有权证( 或购房相关手续, 或营业执照, 或单位证明), 落户人户籍证明, 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第八条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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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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