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详细规划参考书目(reference):(第四版)—93(2002)—1999(2003)、城市规划汇刊、建筑学报、。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近期规划一般为3—5年。成果形式: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2)中心城区规划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2)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3)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4)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2)中心城区规划5)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6)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7)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8)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9)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1)的标准和要求。10)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11)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编制总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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