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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GXD00-2015-0009 甬高科〔 2015 〕 37号宁波国家高新区( 新材料科技城) 管委会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城市国际化战略, 进一步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 新材料科技城) 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 2015 〕 33 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推动外贸稳定增长(一) 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出口总额排名在全区前五位且增幅高于 10%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40 万元、-2-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进口总额排名在全区前五位且增幅高于 5%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4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二) 加大招商引贸力度。鼓励外来企业来我区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外贸公司并承诺经营 3 年以上, 且当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 1000 万美元、 5000 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15 万元的奖励。(三)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区境外重点展会并经过经发局报名确认的企业给予综合费补助, 其中亚洲地区每个摊位补助 1 万元, 其他地区每个摊位补助 2 万元; 对企业参加高新区境内重点展会( 消博会、能博会、服博会、智博会、 APE C 展、中小展、大连软交会、家电展、乌洽会、东盟博览会等) 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 万元的补贴; 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的, 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 1 万元的补贴; 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四)防范出口风险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年度投保支出 5000 元以上,按实际支出 20 %比例进行补助;对年进出口额小于 500 万美元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再给予 10% 补助;最高均不超过 20 万元。-3- (五)企业信用认证奖励。对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二、进一步推进外资利用水平(一) 鼓励引进先进项目。对新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通过年终综合绩效评审, 年实到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 10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 100 万元、 300 万元的奖励。(二) 鼓励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贷款。对当年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 100 万美元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融资期限 1 年以上、融资金额 1000 万美元以上, 纳入实到外资统计范围的境外贷款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的奖励。三、进一步推动企业“走出去”(一) 对新批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 办事处) 的企业奖励 2 万元; 对新批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兴办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等企业, 中方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 5 万元;中方投资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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