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荐评选第八批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在岗教师,重点是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二、推荐名额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以内。各市、县(区)‰以内(不足1名的采取“四舍五入”办法折算)。各市、县(区)和各学校在推荐评选时,应当保证推荐评选对象主要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农村学校的一线教师,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等其他各类申报人员比例,要保证对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给予一定名额倾斜。领导干部(包括正副校长、书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数额不得超过推荐人选的15%,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应达到60%。三、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突出事迹并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中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做出突出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高素质的教育教学人才。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能手,教学的专家。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用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指导教学、引领学生。。具有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关心爱护学生,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不良行为,没有以赚钱为目的的家教、校外兼课、兼职和办班等行为。。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素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风格,教学效果好、质量高,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所公认。。能综合应用教育心理学与本学科专业知识理论进行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并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的改革探索中有较大建树,赢得同行们的较高评价。。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而独到的理解。。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其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同时,申报特级教师在教师继续教育方面能够完成每年规定的培训课时和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具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需附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研部门共同出具的鉴定材料)。。对教育理论与实践和学科教育教学思想、内容方法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本学科教学有独到见解和创新,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研究中勇于探索,并要求具有以下至少三方面的突出成果:(1)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不含教辅材料、习题集、操作指南、文学创作等出版物)10万字以上;(2)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在自治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内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或公开或第一作者发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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