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 )寻执字第 61-1 号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文莲、徐泽锋与被执行人蓝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 2011 )寻执字第 61-1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因查封被执行人蓝启香的房产, 需要你处协助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38 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预查封被执行人蓝启香定购所有的“金碧豪庭” 13栋1 单元 1002 号套房一套,预查封期限为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预查封期间,该套房不得转让过户登记。附: 1. 寻乌县人民法院( 2011 ) 寻民一初字第 32 号民事调解书、( 2011 ) 寻民一初字第 33 号民事调解书副本各 1份。 2. 寻乌县人民法院( 2011 ) 寻执字第 61-1 号执行裁定书 1份。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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