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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程序解释.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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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法释〔 2008 〕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8 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2 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200 7 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 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 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第五条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 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执行案件的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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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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