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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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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立商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o本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称2013年4月16日,某公司因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将某公司诉至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某铁路中院),请求:一、;二、;三、判令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判令某公司开具1600万元的工程发票,五、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公司在超过答辩期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诉讼标的额在8000万元以上,且某公司住所地不在某省辖区,依法属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某铁路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依据涉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管辖约定,元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故该管辖约定不明确,无效。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某铁路中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该院调查取证、延期举证,应视为其承认该院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工程是国家铁路朔准线的附属设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施工现场(合同履行地)在某铁路局业务管辖范围,双方均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办事机构,且某公司准某煤炭集运站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当地某铁路项目管理办公室作过备案,应视为原、被告所处铁路法院同一辖区。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高法(2008)5号文件规定,该院可受理1亿元以下一审案件,故某铁路中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且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在某铁路中院管辖区认识有误,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铁路专用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某铁路局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案属某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某省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某铁路中院管辖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案件,故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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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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