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笔记保理合同关系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素:(1)保理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且不以应收账款为质押(3)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案由确定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暂定为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两种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应作为保理合同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保理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有拘束力。如果保理合同(特别是隐蔽保理合同)订立后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才获知债权转让并提出抗辩,此种情况下,保理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不具有拘束力。(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认为,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呈现两种诉讼类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承担的回购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二是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该纪要还规定,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担保合同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保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或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法院。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理商仅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基础合同无关仅仅是要求债权人偿还保理融资款或履行其他保理业务,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人民法院无需主动追回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理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二重转让的场合下,应当以让与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时间在先者优先。如果两次的债权转让均通知了债务人,则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效力优先。保理与借贷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未来债权分类: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债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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