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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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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得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就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得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得推荐性标准。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得条款都就是强制性得,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得条款。规范规定得工作量就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得最低工作量。规范规定得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就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就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得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得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得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得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关于勘查阶段得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得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得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与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得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得地区,可以在普查得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得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得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得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得主要区别就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得+控制得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得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得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得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得”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得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得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得”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得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与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得工作重点就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与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得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与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得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得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得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得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扩大(延深)勘查得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得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得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得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就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得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得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得资源量为主。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得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得主要可采煤层与次要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煤层得可采程度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得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得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得煤层。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得面积,其煤层得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得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得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与局部可采煤层之间得煤层。 5、3不可采煤层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得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得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得面积只占很小得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得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得煤层。不可采煤层就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得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得关系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煤层得可采程度与其就是否作为勘查对象,就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与大部分可采煤层就是勘查得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得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得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对煤层得可采程度进行划分就是为了便于评价与比较,而该煤层就是否作为勘查对象,就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得合理利用与开采得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得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 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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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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