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行业现状(文摘)—网上购物发展简介:网上购物最早在美国出现,1995年美国网上书店亚马逊开业(),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实现网上支付。据统计,如今美国网络销售总额逐年上升,2002年为140亿美元,之后每年以40亿美的幅度递增。在欧洲,德国的电子邮购业务从起步到现在,十多年来发展迅速。据邮购业协会估计,2005年网上购物的销售额将接近61亿欧元,与去年相比,增幅达24%。通过网上点击,购买商品的客户约2500万。如果将网上拍卖和其它的网上服务包括进去,互联网营业额高达180亿欧元。在亚洲,1998年,日本的B2C贸易量为86850亿日元,%。。(约为1860亿美元),B2C市场规模为8240亿日元(约70亿美元)。截止2000年底,%。—网上购物法律环境网上购物法律环境主要依托于电子商务立法,而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则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95年电子商务在美国开展并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至今世界各地陆续颁布了比较重要且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立法,比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美国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和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其中《电子商务示范法》奠定了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活动的基础,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美国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则在关税、电子支付、安全性、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等为美国电子商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两部法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2000年前后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亚洲:新加坡98年颁布《交易法令》,采纳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日本则拟订了《数字签名法》,并在1996年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而韩国在1998年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马来西亚在97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印度在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提出其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方案。,中国的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1999年随着8848等B2C网站的正式开通,中国开始进入购物网站的实际阶段开始:1998年,国内最大的商务拍卖网站易趣开始运行,1999年B2C网站当当投入运营,2000年卓越成立,2003年B2B网站阿里巴巴投资成立了C2C网站淘宝,2004年新浪和雅虎合资成立C2C网站一拍网。在6年的网上购物市场发展中,网上购物市场格局也在不停转变:03年eBay收购易趣,04年亚马逊收购卓越,04年日本网络零售商乐天入股携程网,05年阿里巴巴全面收购雅虎中国,腾讯创办拍拍网开始涉足网上购物市场,立足于B2C的当当也开始计划进入C2C市场。这一系列的变化显示了中国网上购物市场在6年发展有式微,有收购,有合并,也有B2C和C2C市场的融合,也表明了在竞争激烈的网上购物市场只有不断寻找突破点,才能立足。,从2000年开始,相关的互联网的立法渐渐出现,但是和网上购物的息息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问题,比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始终没有涉及较多。一些地方立法对电子商务的签章、交易、认证做了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但是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却始终不能规避。但是近期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法律条文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的进程,2005年4月1日,施行了《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网络信用危机。此外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其中网上购物者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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