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问题【发布日期】: 2010 年 03 月 08 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 31 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 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中, 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如果该部分的视同销售收入,在以后正式办理产权证明实现会计上的收入时,其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再次体现,仍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请问, 这样会不会使同样一笔收入在分别按税法规定计入“视同销售收入”和按会计要求计入“营业收入”时,造成重复作为计算扣除上述费用的基数的结果? 答: 1. 根据国税发〔 2009 〕 31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 企业在预售期间可按预售收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而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进行累计, 在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2. 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如果年度终了开发产品未完工, 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其预售收入不填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 而是将预计毛利额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五十二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调增金额栏), 预计毛利额= 预售收入× 计税毛利率。如果年度终了前有部分项目已完工并结转销售,其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 同时应计算结转的实际毛利额。对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原已作过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应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五十二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减金额栏)。 3. 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 企业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扣除时均以企业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 因此不会发生重复计算的情况。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发布时间: 2010 年 03月 19日字体:【大中小】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要先行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房地产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总体原则下,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点。一、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计入附表三的申报方式以《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77 号)为例,该文规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及时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 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 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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