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青防工字〔2013〕18号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试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市)人防办,各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有效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防办《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试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开展平战结合的早期人防工程(包括公共工程和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下同)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二、发证机关和发证对象(一)早期公共人防工程。发证机关为市人防办,发证对象为各区(市)人防办、市人防商业街管理中心和市人防工程服务中心。(二)早期单位人防工程。发证机关为各区(市)人防办,发证对象为工程隶属单位。(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发证机关为市人防办,发证对象为工程建设单位。(四)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防空地下室。发证机关为工程所在地区(市)人防办,发证对象为工程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并实际从事该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五)各区(市)人防办、市人防商业街管理中心和市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在取得市人防办核发的早期公共人防工程和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市人防办登记备案后,对享有工程局部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发放人防工程局部使用权证。三、办理时间和地点(一)早期人防工程和2013年4月30日前通过竣工备案的其它人防工程,自5月1日起,由市、区(市)人防办和市人防商业街管理中心、市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分别按发证权限办理。(二)2013年5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随办理备案手续分别在市人防办和工程属地区(市)人防办一并办理。(三)西海岸经济新区、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人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发证工作。如暂时不能受理,应书面申请市人防办代理,代理期限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四、申报资料的要件(一)早期人防工程资料1、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附件1)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人防办准许平时使用的有效证明;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4、计划使用区域平面图;5、质量安全评估报告;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7、维护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二)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资料1、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含竣工平面图,与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使用);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4、维护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三)资料使用1、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并对真实性负责;2、办理早期人防工程和单建式人防工程区域使用权证所需资料由发证单位参照执行。五、有关要求(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两种,分别以“D”和“F”编号。各发证单位按山东省人防办统一式样(附件3)和市人防办核发的编码自行印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式样和编码到市人防办工程处领取。(二)各发证单位要建立台账,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在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办结。(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由原发证单位组织年检,市人防办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复核。办证、换证、审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从各单位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确需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按本通知规定换发新证。(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照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附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本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4月23日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2013年4月23日印发附件1: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工程名称:隶属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公章)人民防空办公室制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防办《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人防办《关于试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自觉接受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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