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 婚姻法:禁止的婚姻行为解释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解释】该条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为保障婚姻家庭法的贯彻实施, 实现《婚姻法》第2 条五大原则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婚姻法在确立基本原则之后, 明确做出了六项禁止性规定。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含义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 包括父母) 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 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可能无此特征。由此可见,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例如: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在实践中, 子女干涉丧偶、离婚的老人再婚的情况增加, 为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 30 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 危害着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 造成各种纠纷, 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在处理时, 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责令其改正错误, 并可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257 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含义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时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 大多数是女方) 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同意或不允许结婚。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 但比买卖婚姻普遍, 涉及面广, 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 败坏社会风气, 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结婚是被迫的; 后者符合婚姻自由原则,是合法行为,虽由父母主持,但当事人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 2. 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 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违法, 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 处理也不一样。 3. 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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