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 加强物品管理, 节约经费开支, 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 更好地为办公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办公室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办公室工作、服务工作的原则, 既要及时周到, 又要精打细算, 避免损失和浪费。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 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办公室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第七条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 1000 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不少于两位工作人员一同采购。第八条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初审, 同意后报正职领导审签, 安排两位工作人员与采购申请人一同采购。第九条零星物品采购, 分管领导同意后, 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采购。第十条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 采购物品时, 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分管领导陪同采购。第十一条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 采购后 3 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报账员初核, 交由分管领导审签; 零星物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申报。第十二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 或事后不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的, 报账员一律不得予以报销。第三章物品管理第十三条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实行报领制度, 由分管领导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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