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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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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鉴于,在双方洽谈(或评估、执行)的过程中,协议一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另一方(以下称为“接受方”)披露或接受方将从披露方知悉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定义见下)。为了保护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拥有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定义“保密信息”:指在双方洽谈(或执行、评估、合作)协议项目过程中,披露方根据本协议以任何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接受方的,与项目相关的但不仅限于协议项目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所有或合法拥有的任何计算机程序、代码、算法、公式、过程、观念、图表、照片、制图、设计、产品、样品、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版权、商标、产品研发计划、预测、策略、规范、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以及协议项目本身、本协议、双方拟签订或已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应被视为保密的信息。“披露”: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信息或接受方从披露方知悉信息的行为。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机密”或“秘密”或与此类似的标记;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在披露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且应在该信息口头披露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保密信息向接受方予以确认。尽管如此,对于未在披露时标明“机密”或“秘密”或类似标记的书面信息以及未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接受方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息,若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或其被披露时的环境可以合理地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也应被视为保密信息。【律师提示:如果是我方是保密信息持有方,应尽可能扩大保密信息的范围,因此建议删除此条】“保密条款”:接受方出于协议项目的与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雇员、母公司、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代理商、销售商签订的,至少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同等严格的条款。“关联公司”:指披露方或接受方通过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协议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50%或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财产,或具有任命或选举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或具有指导、导致指导公司管理或法人政策的权利。对于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50%以下股份或其他财产的情形,则需要另一方书面同意。“顾问”:指公司的代理人及专业顾问。“通知”: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依照一方的指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送达:(1)亲自送达;(2)经确认的电传和传真;(3)商业特快专递,并附回执;(4)挂号邮件,并附回执;(5)电子邮件,送达至一方指定地址。通知送达日为实际收到日或邮寄后5日视为有效送达。双方联系人:甲方:乙方:保密义务接受方仅有权将保密信息用于协议项目目的。接受方仅有权为协议项目之目的,向有必要知晓的雇员和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保证其雇员和顾问应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接受方应为其雇员和顾问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接受方仅有权为协议项目之目的,向有必要知悉的己方母公司、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代理商、销售商(下称“上述公司”)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保证上述公司应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由接受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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