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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南宁市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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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通知)南办发[2009]25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南宁市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族人民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又好又快发展,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克难攻坚,较好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入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伟大实践,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3月开始组织评选2008年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4月下旬召开“南宁市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暨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表彰大会”。现将我市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事项通知如下:表彰名额和分配原则(一)表彰名额1、劳动模范30名;2、先进单位130个;3、先进集体500个(含车间、科室、班组、门店、村、屯、队组等);4、先进生产(工作)者2000名。(二)推荐办法劳动模范在各单位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经考核组考核,由市评先委综合推荐。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行业(系统)按分配的名额比例和条件推荐。二、评选范围和比例2008年度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农业、交通、建设、商贸、金融、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政法、财税、新闻、出版、机关等各行业的工人、农民、农民工、个体营者、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县区及市直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比例,农民代表占15%,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代表占30%,企业经营者占15%,专业技术人员占15%,其他人员代表占25%。企事业单位党政工领导不占用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名额,由县、区、行业、系统从所分配的名额中留出10%作为上述人员的评选名额。要注意评选一定数量的非公企业和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三、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民主管理,作风正,团结好,纪律严,勇于改革,富于开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职工整体素质良好。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工作常抓不懈,职工的法制意识、大局观念、职业道德、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3、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和以人为本理念,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和厂(企、校、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年内无集体上访事件。4、完成各项工作成绩优异。劳动竞赛开展得深入扎实,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5、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绩突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科教兴农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实力壮大,农民增收减负。6、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政法、机关、团体等部门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在为经济、社会服务,促进科技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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