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活淡水鱼》编制说明
一、标准解决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内陆水系较多,有松花江、嫩江等,水库、湖泊水面更是众多,如松花湖、月亮湖、查干湖、二龙湖水库等。2012年共有养殖面积450万亩,,实现渔业产值35亿元;水产品出口创汇7328万美元,连续11年排在全国内陆省份前3名。
我省作为淡水鱼养殖大省,在渔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病毒性、细菌性和寄生虫等疾病的影响,存在着渔药滥用的食品安全风险。虽然到目前为止,大宗淡水鱼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但是需要未雨绸缪,提高警惕,严防药物残留超标。同时,我省市场上活鱼销售规模巨大,来自外省的淡水鱼有一定的数量,在水产品例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的问题,2011年省卫生厅专项开展淡水鱼中孔雀石绿监测,%。吉林省淡水鱼市场需要制定强制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既净化淡水鱼市场,又促进我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淡水鱼的销售主要以活体形式、保鲜方式、冷藏方式、冻藏方式、腌制、发酵等,我省对淡水鱼的食用偏好为活体,无论是餐饮服务单位还是家庭制作,都会选择活鱼加工。目前现行的标准主要有3个,其中:
-2005《鲜、冻动物水产品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对活淡水鱼不适用,只适用鲜、冻水产品。
-2005《无公害食品普通淡水鱼》,农业行业标准,但根据农业部2013年第1963号公告,已作为废止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11《鲜活青鱼、草鱼、鲢、鳙、鲤》,水产行业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同时针对性不强,对安全指标没有涉及。
综上可以看出,对活淡水鱼的质量安全标准,目前在吉林省内没有可以适用的强制标准。所以,《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活淡水鱼》弥补了活淡水鱼的标准空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正当的合法权益,保证淡水鱼食用安全,有利于引导淡水鱼养殖规范发展,保证我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DBS22/013-2012的委托协议,吉林农业大学会同长春市水产检测中心等单位组成了标准起草工作组,通过收集国内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通过专家研讨、企业调研、学术交流等各种形式,结合我省淡水鱼市场实际情况,编制了标准初稿。通过广泛征求各方专家、养殖企业、销售单位和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完成了标准送审稿。
标准编制过程中贯彻以下原则:一是科学性,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种类有几百种之多,不可能全部涉及到,选择确定淡水鱼的安全指标以采样抽检、风险监测的结果为依据,强调科学设置安全指标,设定指标限量要以强制性要求和实际检测数据为依据。二是适用性,制定的淡水鱼指标,要从保证安全、促进发展为目的,不能过高、过宽设置指标,也不能一味求高、求严,要从实际出发。三是可操作性,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要保证标准能够实际实施,有利于监管,方便消费者监督。
四、标准指标的确定依据
(一)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在淡水鱼方面的现状,及我省养殖、销售的市场品种,确定该标准适用范围为活淡水鱼,以示与鲜、冻淡水鱼的区别。淡水鱼的种类,主要是根据我省养殖、销售品种,确定12个淡水鱼品种,其中包括7个大宗淡水鱼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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