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储蓄合同储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储蓄合同是无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公民个人经常要与银行打交道,或存款或取款,存款、取款的行为过程,就是储蓄合同产生与消灭的过程,储蓄合同的性质如何、它的内容如何确定、特征如何,中外学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储蓄合同性质有争议,我国学者也有争议,如储蓄合同是属民法调整还是属于经济法调整其性质到底如何确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储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经营活动如此密切,如果公民与储蓄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审判机关如何确定其性质并作出判决,这都需要我们法律人对储蓄合同性质及相关内容作出细致的研究,因此,研究储蓄合同的性质及有关理论意义重大。一、储蓄合同实质上是存款合同。 。储蓄合同又叫储蓄存款合同。在定义储蓄合同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储蓄。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北京大学吴*攀教授认为:“存款合同(笔者注: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入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⑴吴*攀教授定义的存款合同实际上是储蓄合同。 。笔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从逻辑上讲,存款合同外延包含储蓄合同外延。存款合同分为单位存款合同和储蓄合同。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区别为:首先,从存款主体上看,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城乡居民个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而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城乡居民个人。《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中国人*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这表明,储蓄存款的主体是个人;其次,存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现金、外币、票据。储蓄合同的标的物是现金与外币;再次,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银行、中国建*银行、中国农*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第二、改革开放后新批准设立的商业性和股份制、合作制银行。主要有交*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行、光大银行、深圳发*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银行。第三、信用合作社。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城市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中国人*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是经中国人*银行及分支机关批准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行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除上述存款合同中说明的金融机构外,还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但中国投资银行除外。投资者为投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入证券公司的金钱是存款合同但不属于储蓄合同。但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存款合同与存入金融的存款合同在资金使用上有差别,不完全相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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