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 年*月*日在北京签订甲方: ***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为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际股东,拥有** 人民币* 万元出资(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占**注册资本*%)。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标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表甲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乙方名义持有标的股权; 乙方以** 股东的身份记载于** 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备案; 乙方以** 股东的身份,根据甲方的意愿,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甲方的指示,乙方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并及时转交甲方; 根据甲方指示,乙方代为行使公司法、**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股权代持协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标的股权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标的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标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标的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标的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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