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法律诉讼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3第三章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5第四章南京地区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5第一节南京地区主诉事务的管理制度5第二节南京地区被诉事务管理制度7第五章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8第六章法律诉讼事务的其他管理要求8第七章罚则9第八章附则9附件:9附件1.《XX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11附件2.《XX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13附件3.《XX银行应诉报告表》15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机制,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是指因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法律事务。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包括发生诉讼的报告或审批、诉讼审理的参加、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诉讼档案的管理等与处理法律诉讼事务有关的管理事项。根据法律诉讼事务主体性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分为主诉事务和被诉事务。主诉事务是指由本行主动提起的、以本行作为原告的法律诉讼事务。包括本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文书、申请债务人破产、本行主动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与诉讼。被诉事务是指由本行被动应诉的、以本行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事务。包括本行被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本行被法院通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企业破产诉讼。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专业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条线协助管理原则。即本行条线管理部门协助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诉讼事务进行管理,并全程参与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经办机构承办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由其所涉及的业务、事务经办机构承办,并全程参加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内外结合代理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根据复杂程度采取内部人员代理和外部律师代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律诉讼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诉讼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负责对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整体状况;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和指导经办机构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负责督促并指导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其相应职责;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总行业务或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资产保全部开展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从业务、事务条线管理角度,协助资产保全部管理和协助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负责协助经办机构收集诉讼证据、提出和参与确定诉讼方案以及参与诉讼审理和执行等法律诉讼事务事项;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负责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分行法律诉讼事务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报备要求: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分行应于每季季末将本分行发生的法律诉讼事务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对于单笔诉讼标的额(本金)≥800万元人民币的,分行应即时报备。分行法律诉讼中如涉及重大、疑难或复杂诉讼案件,分行可以申请总行资产保全部参与、协助或协调,总行资产保全部也可直接参与、协助或协调。南京地区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南京地区主诉事务的管理制度诉讼审批的管理要求:南京地区主诉的法律诉讼,属于授信业务债权清收的,各经办单位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一);属于其它债权或争议需要起诉维权的,各经办机构应在向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后,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二);诉讼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诉讼。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诉讼,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诉讼审批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诉讼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对于本行部分业务起诉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季末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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