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个人网站: 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法规,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谏言; ,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 ,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组织或参与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事务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八折优惠。二、承办律师及助理 ,指派律师黄文忠具体负责前述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工作; ; ,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聘请期限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四、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年度收费,每年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五、其他费用双方约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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