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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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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药罚〔2018〕01号第1页,共4页当事人: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那楼药店地址(住址):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4月10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在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楼新街西面的店面内销售XX®甲氧氯普胺片1种(1个批号)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购销情况具体如下:当事人从广西XX医药有限公司购进XX®甲氧氯普胺片(产品批号:B150401,生产日期:20150410,有效期至20180409,规格5mg*100片,生产厂家:山西XX制药有限公司),其中是在2017年4月20日出库,2017年4月21日到店入库,一共购进了XX瓶,购进价格是XX元/瓶。购进后以XX元/瓶的价格将其摆在药柜中销售,在2017年6月21日销售出去1瓶。剩余的2瓶已被我局扣押,,无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药罚〔2018〕01号(接上页)第2页,(店长)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330712270D)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桂CA7713235号)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GXNN14-0435)复印件1份共1页。,店长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销往明细、出入库明细和库存明细记录截图1份1页,广西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编号:XHCX00000955988)复印件1份1页。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名按手印认可。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药罚〔2018〕01号(接上页)第3页,共4页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三)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2018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邕)食药监药罚告﹝2018﹞601号】,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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