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10〕487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通知各分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提高产品市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人民币担保的业务风险,现将重新修订的《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反馈,联系人:郑卫文,联系电话:(IP)0591-(直线)。附件:人民币担保新旧条款对照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公司业务人民币担保业务通知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金融部、小企业部,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组,存档。兴业银行办公室2010年7月27日印发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人民币担保业务,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丰富和完善本行的担保业务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本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等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本行代为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人民币担保业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类型可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一)融资类担保是指本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借款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及其他融资类担保;(二)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本行为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和关税担保等);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和其他非融资类担保。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业务对象和办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申请人具有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四)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反担保;(五)符合本行信用业务对申请人的其他基本要求。第七条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主合同的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合同条款完备,偿付条件必须明确合理;(三)担保业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三章业务要素第八条保函的文本要素应包括如下:(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二)申请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三)担保项目主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及其主要内容;(四)保函的金额;(五)保函有效期限;(六)支付条件;(七)失效的条款和条件。第九条保函的条款要求(一)保函的条款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的有关条款一致;(三)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明确;(四)保函必须有明确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或以单据或文件可确定的生效或失效事件;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并注明担保到期后自动失效。(五)对于随主合同执行而逐渐减少的保函应有金额递减条款;(六)保函的支付条款明确清晰,应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限等要素;(七)保函文本不得有可转让条款,如若确因项目需要,仅允许开立指名受益人的转让保函。第四章反担保第十条办理担保业务,一般应提供反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可为保证金、第三方保证和抵(质)押等形式。第十一条反担保规定(一)反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反担保的责任条款需要与本行所出具保函条款的内容相一致,且能覆盖保函的责任条款;(二)反担保的期限应长于本行所出具保函的效期;(三)反担保为缴交保证金的,应实行保证金专户管理,并且是逐笔对应,不得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前支取保证金;(四)反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需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之后;(五)反担保为抵(质)押的,抵质押合同的解除之日应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之后;(六)在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原则上以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反担保,必要时追加地方政府出具的安慰函(或确认书)作为反担保。第五章业务办理程序第十二条开立保函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必须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本行授权、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业务受理申请人在本行办理开立保函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1);被担保的主合同或意向书;保函文本(未能使用本行提供的保函示范文本的);本行信用业务规定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业务调查经办机构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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