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会见的疑惑、困境与解决思路江西竹鄉律师事务所杨连富内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对我国人权保障、律师辩护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广大律师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解决律师“会见难”的作用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但在实践中还是遇到了一定的阻力。本文从实务角度探讨了所遇到的关于律师会见时人数,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陪同会见,律师会见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看守所查验的内容,律师会见与通知办案单位时机,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三类案件”的律师会见问题,律师会见时能否携带手机和电脑等物品,以及律师会见的申请和预约等问题,并在探讨中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希望能引起注意,并对这些新问题的解决有帮助。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难、解决思路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是我国保障人权新的里程碑,对律师正常、顺利地进行辩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陆续出台,关于律师会见、救济问题也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基本上消除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是,在新法和配套规定出台后,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仍有值得研究、值得进一步改进之处。现发表意见如下:一、律师会见时要几名律师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新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看守所的执法标准不一,仍有不少地方的看守所还是沿用以前的做法,在律师会见在押(含被监视居住,以下相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求2名律师(或者要求一名辩护律师,另外一名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还有的地方不允许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陪同律师会见。笔者认为,这些看守所的做法与法律的规定或者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1、从立法本意来看,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应当是辩护人,并不包括其他人员。也就是说,除了辩护人之外的人员是没有会见权的。除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2、从辩护人的人数来看,既可以是一名辩护人,也可以是两名辩护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只委托一名还是两名辩护人。如果强制要求两名律师才能会见,则是变相地要求当事人必须支付两各辩护人的费用委托两名辩护人,进而限制了当事人正当行使辩护权。3、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只有辩护人才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那么,在当事人仅委托一名辩护人时,就不存在要求该名辩护人再找另一不是辩护人的律师一起陪同会见。4、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来看,与律师会见时律师人数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看守所的干警要求律师会见时也要两名律师的理由之一,就是说公安、检察人员提审都要2个人,律师会见也要2个人。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并没有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数不得少于二人”。显然,看守所干警的理解是不正确的。5、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律师法》规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后,在全国出现了大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有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只有一名律师,而没有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如果要求律师会见要两名律师进行,那么只有一名律师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丧失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机会。这是与法律规定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不一致的。6、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是否可以陪同辩护律师一同会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陪同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携同所的一名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共同进行会见,是有其重要意义的:第一,律师的实习制度是经过《律师法》的规定确定下来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必须经过实习阶段。而实习律师陪同律师会见,是对实习律师进行培养的必要内容之一。会见技能是实习律师考核的内容之一,是成为合格律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不允许实习律师陪同律师会见,实习律师无疑不能得到应有的锻炼,对实习律师的成长无疑是有害而无益的。这与公安、检察、法院也有见习人员随同办案的目的是一样的。第二,从大的方面来看,不允许实习律师陪同律师会见,无疑是与《律师法》设置实习律师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会对整个律师职业、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产生十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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