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公南复决字〔2019〕1号申请人:宁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545291),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分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545291)。申请人称:2018年8月26日,其本人将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停在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南沙中学初中部附近)一侧的台阶上,后被交警贴罚单。申请人认为1、该路段没有设定禁止停车标示牌;2、申请人停车的位置在2018年7月份之前一直都允许停车,且划有停车位,后由于道路施工升级,停车位线被移除;3、在该位置停车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因此,申请人认为不应该对其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该处罚。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于2018年8月26日05时许停放在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人行道内,该人行道设有盲道且该车辆停放位置已占用盲道,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之规定,属于违法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3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之规定,对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经查,2018年8月26日05时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停在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中路(南沙中学初中部附近)一侧的人行道内,该人行道设有盲道且该车辆停放位置已占用盲道,车内无驾驶员,且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证等证据证实。本局经审理认为,2018年8月26日05时许,南沙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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