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基金服务业务也得以快速发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新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相关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拟对基金服务业务做相应规范,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并就此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办法》)
,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以及对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的特殊监管要求等。
二、指导思想
(一)与现有法规体系进行有效衔接
之前,监管部门曾就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评价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制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服务办法》对上述业务的相关规定与现有法规体系保持有效衔接。
(二)以保护投资人资产、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和防止误导为重点
新基金法对投资人资产安全、行业信息系统保障和防止误导等投资人权益保护做了特别要求,《服务办法》秉承相关原则,就基金服务业务活动中涉及上述重点内容的行为规范和处罚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安排
(一)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支付
《服务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资金安全保障方面,公募基金将沿用目前的资金
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新基金法提出了要确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等要求,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服务办法》规定了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存管方式,并通过鼓励政策引导私募基金自主选择目前公募基金的资金监督体系,以增强投资人资金安全。
(二)基金份额登记
《服务办法》规定了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对于公募基金,《服务办法》根据目前行业现状,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机构,对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准入规定。同时,考虑到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涉及投资人资产权属确认,是确立投资人基金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新基金法第103条的授权,在《服务办法》中对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数据的备份保存做了详细规定。下一步,我们也拟通过鼓励政策安排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委托于公募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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