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兹证明我单位职工(或村民、居民),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因死亡,生前住,他(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下列人员,其中健在的共有人:称谓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住址备注说明父亲①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死亡时间;②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③被继承人有再婚情况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母亲配偶全部子女其他单位盖(行政或组织、人事、档案部门)章:单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本证明应通过查档、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后出具。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二、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火化证明可供参考)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股票等。 四、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一般应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注明死亡时间的,应注明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可参考背面格式)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可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六、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七、申请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当事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全部真实,如有不实,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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