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盛行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后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它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弱化管辖权的理论,该理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日益呈现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指具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由其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和法院自身都会造成“不方便”,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而且另一法域存在审理案件“更方便”的天然法院,因此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可以驳回诉讼或中止诉讼的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衡平法制度。该原则可适用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诉讼,尤其在涉外民事诉讼或多法域国家民事诉讼中,该原则发挥着重要的协调民事辖权的作用。该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模式,它们分别是:美国的“最适当法院”模式、英国的“更适当法院”模式和澳大利亚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式。在当今各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经济愈加全球化的时代,对中国法院是否应该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对该原则的系统论述。笔者通过综合研究中外学者的文献和各国判例,探究和论证了该原则的价值追求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其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那些与中国联系非常微弱的涉外民商事诉讼,会给中国法院造成巨大的不便,浪费了本已紧缺的司法资源,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或中止诉讼是必需的。本文力图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合理构建提出建议。在文章第一章里,笔者首先对中外学者给不方便法院原则下的定义进行了辨析,并根据该原则在各国近年的发展,结合其发展新的动向,对该原则做出重新界定。接着笔者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概述。文章在第二章里对与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关的基础理论分别作了阐述,国际礼让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理论,笔者试图用20世纪以来影响国际私法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来拓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所包含的司法经济效益观。起源于普通法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之所以在近半个多世纪里跨越两大法系的藩篱而蓬勃发展,是因为该原则体现几个重大的诉讼法价值,公平正义、司法经济、国际协调等。文章的第三章重笔泼墨大篇幅地详述了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各国的适用情况。该原则在英国漫长的判例法实践中逐步适用,开始是以方便法院原则的名义,建立起传统的适用标准,即“烦扰”、“压迫”和“滥用程序”。自20世纪70年代才得以确立,并发展出独特的适用标准——更适当法院原则,该适用标准采取两阶段分析方法,兼顾了原告、被告和证人参加诉讼的便利和审案法院的公共利益,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一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该原则另一种主要的适用模式是美国法院的“最适当法院原则”,该模式注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析,但比英国的模式更强调公共利益,适用标准更加灵活,反而成了学者们攻击美国法院适用该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歧视外国原告的把柄。澳大利亚在传承英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明显不适当法院”的标准。其他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香港都接受了该原则。大陆法系的日本、荷兰、巴拿马也出现了与不方便法院原则极为类似的司法原则。文章第四章基本上是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中所起的作用。笔者首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他协调管辖权措施如协议管辖、受诉在先原则、禁诉令作了比较,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包含若干合理因素,如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益;平衡管辖权,减少管辖权冲突;体现衡诉讼地位,减少选购法院;平衡公共利益,减轻法院的负担。但该原则也存在理论上的一些缺陷,如适用标准难统一,司法实践不协调;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滥用的可能;反向挑选法院,歧视外国原告等。文章第五章中国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笔者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萌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有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初步立法构想,学术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探索与争鸣。该部分分析了中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给出了中国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建议,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程序设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冲突法理论和方法,并用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理念重新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大胆提出来该原则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我国采取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词:管辖权冲突;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礼让Abstract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satheoryforcourtstodeclineciviljurisdictionthatoriginatedfromScotland,m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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