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开庭程序??从法院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 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 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 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 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提供证据, 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上述事项进行完毕, 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次, 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 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 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 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 应当隔离讯问, 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 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 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 需要当庭宣读, 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 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 如认为有必要, 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 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 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 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 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法庭根据实际情况, 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 进行团结教育,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 当庭试行调解, 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 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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