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为确保我县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特困居民是指享受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 以下称城镇低保) 待遇和因病致贫的城镇居民。第二条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机构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特困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一)城镇低保对象患病住院的; (二)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造成基本生活标准在贫困线以下的; (三) 突发性疾病( 如意外伤害等) 或重大疾病( 如白血病、骨移植、癌症等), 因支付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重大病支付医疗费用缺口较大的; 第五条救助办法(一)城镇低保户、因病致贫的居民,如患重病、大病、突发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及医疗费用数额的大小给予救助, 城镇低保对象救助比例掌握在 50% 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万元。(二)被救助对象必须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保健部门的有关收费单据; 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 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审批表及医疗保健部门的有关收费单据。(三)被救助对象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如患大病、花费金额大、治疗周期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可享受二次救助或多次救助。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医疗救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非城镇低保户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请表, 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病史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互相帮困情况证明等。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采取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法, 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费用和家庭状况等进行核实, 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城镇低保户,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后,可凭医疗费用手续、低保证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救助。(二)县民政部门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家庭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医疗救助证》。第七条关于病前和病中救助。对家庭情况非常特殊,本人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 自己无力承担, 且不具备互助条件的可实行病前救助; 对特殊家庭, 本人患重大疾病, 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数额较大, 家庭确实支付不起医疗费用, 且不具备互助条件的可实行病中救助。病前和病中救助, 可由本人写出申请, 由申请人所在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调查核实,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报县民政局严格审查核实后实施, 待治疗结束后再将医疗费用手续报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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