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5 年5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8月1 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5月 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 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 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