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签约时间:年月日出租方(下称甲方):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E栋联系电话:承租方(下称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同意就租赁房屋事宜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用途甲方将位于南宁市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现作酒店大堂)、A座5-12层办公用房()出租给乙方作使用。第二条装修期、租期、租金、支付方式1、租赁期限为自十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2、甲方交付房屋后,乙方在保证履约的前提下可享有6个月的装修期及免租期,装修期及免租期体现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装修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租金外的其他费用仍需由乙方支付。3、该房屋按现状出租,其中装修免租期间不收取租金,剩余租期的租金双方约定租金按以下标准交纳,起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按人民币元/㎡/月计),租金每三年递增百分之五,合同期租金具体如下:(1)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即第1年-第3年),月租金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2)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即第4年-第6年),月租金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3)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止(即第7年-第9年),月租金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4)自2028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即第10年),月租金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4、乙方首期需交的租金首期租金按以下方式交纳,并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首期费用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人民币元整(¥元),以后租金按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交纳,并于每周期末结束前10天内一次性付清下个季度的租金。4、乙方支付租金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以下帐户:户名: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号:45001604556050701230开户行:建行青山路支行履约保证金1、为保障租赁行为的稳定性及房屋设施的完好,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万元),设施设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约等于本合同首年前两个月租金的总额,作为乙方履行合同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担保。2、租赁关系终止时,经甲方检查,乙方在租赁期内无损坏甲方房屋、附属设施或无拖欠租金及各种费用的行为,无因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甲方在合同终止并在乙方缴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费、通讯费用等)完全撤离房屋及甲方验收合格后,凭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如该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租金和履约保证金顺其转至新业主。3、租赁期间,如乙方存在有损坏房屋、附属设施或拖欠租金及各种费用的情形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不足部分,乙方还应补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甲方租赁损失补偿。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查询收到租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票给乙方。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据给乙方。如遇到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口头商议相应顺延开发票时间。2、甲方保证有权合法出租房屋,并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用途和场地现状毛坯交付标准向乙方交付出租场地。3、甲方拥有该房屋所属整个物业的命名权,甲方改变、替换物业原有名称应通知乙方,但不因此构成本合同变更或终止的理由,亦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后,甲方提供相关租金发票及履约保证金收据。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变时,甲方所属权利义务将转由产权所有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提供票据的义务。5、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复印件,但不构成对乙方经营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6、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行为有权采取制止、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扣除违约金、要求赔偿损失。在甲方通知乙方改正的期限内,如乙方仍未改正或拒不履行的,直至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所交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乙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甲方有权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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